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
索 引 号 | MB1500621/2022-18186 | 发文日期 | 2022-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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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鄂金发〔2022〕19号 |
分 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件名称 |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 |
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办),各融资担保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把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快推进,切实履行属地科技担保体系建设和监管的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分管领导+牵头部门+责任主体+协调小组”的工作推进机制;要主动对接科技部门,协调科技部门及时将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推荐给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增信力度。
二、加快构建体系。省级层面要督促指导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加快银担对接、产品研发等工作,确保5月底有实质性项目落地;发挥在业务引领、股权纽带等方面的龙头作用,加强与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助力构建覆盖全省、上下联动的科技担保体系。有条件的市(州)和国家级高新区可新设科技担保公司,专营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对市州及国家级高新区新设机构审批,省局开辟绿色通道,适当放宽注册资本要求,在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前提下,具体额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市县可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增设科技融资担保业务部,业务部设立时间应不晚于6月底,相关设立情况应逐级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三、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承担科技融资担保任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尽快与省再担保集团、合作银行、地方政府签订科技融资担保新型政银担合作协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好代偿和分险责任;省再担保集团要简化优化科技担保业务代偿补偿程序,充分发挥再担保分散风险、提升能力的功能。
四、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各融资担保机构要聚焦主责主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对于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的科技担保业务,单户限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000万元。科技担保专营机构当年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80%,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占比不低于50%。严格落实关于降低融资担保费率的相关政策要求,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减费让利力度。
五、创新担保产品。各融资担保机构要结合科创型企业“轻资产、弱抵押”等特点,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不断提升信用担保占比。可灵活采取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和订单、仓单质押等。要立足当地、因地制宜,开发精准适配、服务于科技企业不同生命周期的担保产品。对于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担保项目,可实行差异化展业方式,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市县科技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联保、分保等方式提供担保增信服务。
六、支持民营担保公司展业。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民营担保公司开展科技担保业务,在项目推荐、分类评级、绩效评价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鼓励民营担保公司在数字化风控、深化银担合作、投担贷联动等方面创新模式、优化流程,提升担保增信服务的覆盖面和质效。
七、强化金融科技赋能。要进一步完善全省融资担保监管信息系统功能,增设科技担保业务统计模块。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托全省融资担保监管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分析与监测,对已发生的科技担保业务按在保笔数、在保金额、担保费率、担保期限等内容进行单独统计、定期分析、逐级上报。已建立信息系统的融资担保机构,在强化信息系统应用同时,要实现全流程网办,主动接入“鄂融通”平台,推动企业、机构、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加强大数据应用,提升智能化风控水平;尚未建立信息系统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业务系统与监管系统互联互通。
八、加强政策支持督办。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贯彻力度,积极对接财政部门,落实“四补”和尽职免责机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政府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科技厅定期通报各地科技融资担保建设情况,协调人行、银保监等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政策倾斜和窗口指导,将组建科技融资担保机构、签订科技融资担保新型政银担协议、科技融资担保业务落地和保费补贴等纳入全省金融信用县市创建评估内容,建立健全促进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长效督导机制。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