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主要内容
规则共二十二条。主要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的等级以及情形、处罚幅度、监督部门与实施部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适用规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适用规则》第二条规定,《适用规则》适用于湖北省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地方金融管理局或者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统称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定义
为明确界定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定义,《适用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类别、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执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地方金融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处罚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行政处罚尺度和标准”。
(三)关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使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集体讨论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等原则。
(四)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等级
《适用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分别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就具体适用情形作了规定。《适用规则》在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也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中依法给予一般处罚。《适用规则》还在第十三条规定了混合情形的裁量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提出要“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规则》在第八条中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五)关于罚款幅度的计算方式
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条“(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规定,《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对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的计算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为行政处罚罚款幅度的裁量提供客观公正的公式。
(六)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程序
为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了适用程序,主要是以下几点:
第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有违法所得,原则上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没收。
第十七条规定了给予地方金融组织行政处罚的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罚责任人,不得仅以机构内部问责作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理由。
第十八条规定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规定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七)《适用规则》的解释
《适用规则》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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