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5-09-19 20:30 湖北省财政厅金融处

为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结合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省人社厅、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联合修订了《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金规〔2025〕3 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情况和《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财政部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每年安排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及奖补、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围绕保障改善民生,支持就业创业作出系列部署。为落实相关部署要求,我们修订形成了新的《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中央相关资金及省级配套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更好发挥政策效能,以畅通经济大循环之“进”,助力发展大局之“稳”。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及奖补、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申报与分配、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七章三十六条,主要政策内容与中央保持一致。

一是调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个人30万元和小微企业4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分担比例为市县承担30%,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70%;对小微企业申请的额度在400-500万元的贷款,由省级和市县按1:1的比例分担贴息资金。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他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是新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全省奖补资金额度为该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0.5%,通过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各地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新发放额、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绩效评价结果等三个因素确定,各因素权重分别为35%、35%、30%。

三是修订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我省每年评选确定3个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联合当地相关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在一个政策周期内,原则上同一地区只能获批一次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按照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评审指标及评选计分方法,依据省直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会同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集中审议报省政府审批,根据省政府审批结果,报财政部。

四是修订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奖补支持: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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