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
根据中央通知精神,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从2019年3月3日起执行,是指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根本遵循。
一、准确把握新《条例》修改的内容
新条例修改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九项:
一是在突出政治标准方面,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
二是在落实从严要求方面,增加“凡提四必”等要求,明确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八种情形。
三是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方面,着眼调动和保护干部队伍积极性,增加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有关内容,在基本条例中增加“主动担当作为”“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等内容。
四是在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方面,增加了“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等内容。
五是在体现精准科学方面,增加“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等内容。
六是在推动干部工作更加务实高效方面,着眼提高干部工作效能,对有关程序和要求作出适当改进完善。
七是在“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将“动议”一章的标题修改为“分析研判和动议”,增加“加强日常了解和分析研判”条款,并对动议的主体、时机、内容、程序、要求等作了规范。
八是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修改,由原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调整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不再单列为一章,将相关内容调整到动议环节,并对改进完善工作程序等提出原则性要求。
九是对民主推荐作调整,改进民主推荐方式,将“个别谈话推荐”改为“谈话调研推荐”;明确换届时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组织会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一般先进行谈话推荐,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取消二次会议推荐等。
二、准确把握选人用人的原则、环节、导向要求
(一)坚持“六条原则”,明确工作要求
1.党管干部;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3.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4.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5.民主集中制;
6.依法依规办事。
(二)遵循“五个环节”明确主体程序
1.分析研判和动议:人事处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此基础上,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向党组主要领导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2.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3.考察: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4.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5.任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要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三)坚持“七不考察”,明确用人导向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三、准确把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要求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以上是我学习《条例》的几点初浅认识,下一步,我将进一步深入学习《条例》原文,学深悟透精神实质,结合我局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修改完善局机关干部人事工作规程,细化局机关干部平时考察、任职考察、管理监督等制度规定,在精准识人、公正用人上下功夫,千方百计调动干部队伍积极性,努力培养一支爱金融、懂金融、会监管的金融人才队伍,为建设素质过硬、作风优良、能打攻坚战的省直机关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机关党委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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